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意义深远: 首先,可以为反危机提供有效的运作机制。
多亏了欧盟在2013年对中国光伏企业启动了大规模贸易制裁,这迫使中央政府认识到了除了大力发展国内市场之外,中国光伏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别无出路。那一年,中国的光伏新装机容量高达12吉瓦,一跃成为全球最大光伏市场。
不知道这些阴谋论者如今面对帝都驱之不散的雾霾作何感想? 假如把高碳经济模式看成是一支股票,改革开放以来受政府和市场追捧,这只股票牛了30年,则时下严峻的雾霾形势恰恰表明这支股票的股价开始见顶了。中央政府计划在2020年前使风电装机总容量从目前的92吉瓦上升到200吉瓦,这个计划可谓野心勃勃,但业内人士称政府这个目标会被打破,达到239吉瓦。雾霾可能是时下让国人很痛苦很纠结的一件事,微信朋友圈里常转发不少关于PM2.5的恐怖故事,不少人为此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景充满失望。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老电网必须升级才能实现风能发电并流,因为不稳定的风力发电的电能上网时对电网的冲击很可能导致整体电网的瘫痪。美国之所以不签署京都协议就是怕给低碳绑住了手脚,让高速增长的中国提前超越自己。
2013年,中国占了全球风电新装机总容量的45%。如今中国要给碳排放量设置上限了,美国就没有理由犹豫了。同时按照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住宅用地标准,小产权房占地既违反土地用途规划,又违反建筑高度、容积率规划。
可见,大赦只会刺激更普遍和更严重的违建小产权房热潮。既然周教授不愿解开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谜底,我们下面就试着来设想一下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各种可能途径或方案。许多人说,为什么城市国有土地可以建商品性住宅,农民集体土地上就不可以,因此认为这是一种垄断和所有制歧视。这种由产权人我的土地我的建筑我做主、由市场去调节住房和城市建设布局的例子,发达国家也没见试过。
去年底出版的城市化转型与土地陷阱的专著,算是我这几年辛苦劳动的结晶。因为不解决土地和住房,我国几亿农民工及其家属根本不可能解决他们在就业地的安居和市民化融入,不可能解决我国城市化转型过程中所造成的普遍夫妻分居、儿童留守的困境和悲剧。
譬如对华生的定义——‘小产权房现在一般指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出租和出售的住宅,我就没有什么不同意见。周教授说,认识华生很多年了,从来不知道他研究过乡下人的土地房屋问题。在他自己也提及的1986年出台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原文中,就有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教授同时旁征博引,用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以证明我所说的建筑不自由的荒诞不经。
不过,真实世界存在的种种法外潜规则现象,恐怕并不能成为存在即合理的依据。处理的法治原则只能是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不得利,才能以儆效尤。如前所述,正常的农地农房没有任何人说其不合法,入市也好,不入市也好,是另一件事,与私占乱建的小产权房应否合法化根本不是一个问题。唯其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越来越有模样。
问题是类似的话过去一年年重复,也未见把谁吓住。建造多层和高层住宅的,违反了建筑法中除乡村低层住宅外必须申请建筑许可(这个申请以规划许可为前提)的规定。
因为他的系列文章说着说着就转换了对象,变成了农地农房入市,会天下大乱吗?、农房入市早就发生了。这并不因为法外自发逐利行为的普遍就获得了什么道义基础,更不因其也算民间自发的市场行为就应当得到承认和合法化。
中国即便是城郊的农民,宅基地很小,财力有限,违法侵占公地农地搞建筑的胆量也小。如在西方也只是到19世纪中期以后的西欧和20世纪初的美国,才由市场化发展中的市场失灵和公地悲剧催生了规划,而规划的出现和存在既规范了市场行为,又必然会导致法外违规逐利的非法现象的涌现。这样做在逻辑上倒是前后一致了。方案之一,是过去的小产权房放行,今后再建严惩不贷。其三,即便是城市商品住宅区用地,也要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不得超高、超密度、超容积率和自己搭建,否则就是违章建筑,一样要拆除。就如近日媒体曝光的河北任丘地区生产伪劣大型施工机械龙门吊车的那些村庄一样,肯定也是市场经济中逐利动机的自发产物,但是可以断言的是,这种劣质低价的危险龙门吊,无论今天在当地有多少村庄的农民家庭都能和都在制造,一定是随着法治健全而式微的现象。
周教授说,认识华生很多年了,从来不知道他研究过乡下人的土地房屋问题。更不要说中国像深圳原住民建造、彼此相安无事的几十层高握手楼和北京太玉园、宏福苑这样巨大规模的小产权房小区,算是明显损害了还是没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是该眼开眼闭算了,还是强力加以制止呢? 方案之四,也是许多小产权房拥趸者主张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就是过去合法了,以后也合法。
小产权房究竟是否违法 关于第一点,周教授说,这里可就错大发了。管治为什么会催生违法?道理也很简单。
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划许可的规定。那么,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正确的意见究竟是什么呢?周其仁教授大度的评论:没研究也不一定就不能发表正确意见。
我们不能因为国家法治建设还很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至许多地方小产权房泛滥,就否认其不合法的法律事实。土地利用管治之前,土地如何利用使用大体是产权人或权益人的事,做什么都可以,无所谓违法,就如海关建立之前不存在什么走私不走私一样。因为小产权房的建造和交易确实违反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5条)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乡(镇)村规划进行(37条),农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38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46条)。
对法治社会来说,无论是什么所有制性质的土地,违反了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规划的房子,就是违章建筑。经济学家的任务需要揭示这其中哪些是随着法治的健全会逐步萎缩的东西,哪些是具有生命力和代表了新的潮流从而成为法治社会主流的产物。
现在如果说了多少年的严惩忽然都一风吹,变为无罪放行了,不说这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的政策会带来多大社会混乱和不公平,人们凭什么相信今后违建严惩的老话会实行呢?况且周教授固然试图证明小产权房多为先于法规产生,因而不能用正月十五之法,宣判正月初一的行为,但他也绝没有说对正月十五之后发生的违建,就要严加问罪,相反字里行间,让人觉得这些民间自发的逐利行为,不仅无罪,而且可能与当年土地承包一样,有朝一日会成为改革的方向。不必负担城市公共设施投入的小产权房会建到自己的盈亏平衡点才停止下来。
而且越是大规模违建的小产权楼园区,人们越相信法不责众,购买人也越多,处理起来越困难。从他对小产权房的同情支持来看,显然他绝不会赞成把小产权房归为要强力制止的第二类。
这样,人们就无从评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各种可能结果,从而也就使小产权房合法化只能停留在一个对人有诱惑性的口号上。农户自家的房子即便偶尔盖的高些大些,最多被称做超高超标,民间还真没人称其为小产权房。其一,城市本来就是非农建设之地,农村顾名思义就是农业活动的场所。在他自己也提及的1986年出台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原文中,就有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种由产权人我的土地我的建筑我做主、由市场去调节住房和城市建设布局的例子,发达国家也没见试过。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与周教授在小产权房性质认定上的差异也可以不妨碍我们对小产权房处理有一个求实的应对和选择。
因为不解决土地和住房,我国几亿农民工及其家属根本不可能解决他们在就业地的安居和市民化融入,不可能解决我国城市化转型过程中所造成的普遍夫妻分居、儿童留守的困境和悲剧。现在应当这样,将来更会这样。
首先,以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用于出售的小产权房为例,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第三章各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规定(43条、59条、62条、73条)。2001年初,我也是从农民进城打工和户籍制度改革出发,开始著文提出和研究人的城市化问题,提出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市化的核心。